优先录用让志愿者尽显品质

来源:襄阳文明网  责任编辑:代丽思  时间:2016-12-08

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《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》,对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开展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。条例提出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、录用工作人员时,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、聘用有良好记录的注册志愿者。(127日新华社) 

  将有良好记录的注册志愿者纳入优先招聘、录用的范围,对很多志愿者来说,不啻为是福音。这不仅仅是对志愿者高看一眼的问题,更重要的是对志愿者精神的一种肯定和激励,传递出的是满满的正能量。 

  其实,细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,所谓的优先录用、聘用有良好记录的注册志愿者是有前提条件的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、录用工作人员时,说的是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志愿者。显然,没有同等条件下这个前提,优先录用和优先聘用就失去了公平性。 

  无疑,志愿者精神提倡的是"互相帮助、助人自助、无私奉献、不求回报"。志愿者在不计报酬、不求名利、不要特权的情况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、促进社会进步的活动,这些都体现着高尚的奉献精神。然而,当志愿服务在经济和文化领域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,并且成为一种文化时,崇德向善就会变成自觉和习惯。在这样的情形下,为引导社会公众崇尚志愿精神、推动社会文明进步,全社会对志愿者这些“义工”进行关爱就成为一种必然,只有这样,志愿者的路子才能越走越宽阔。 

  应当说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、聘用有良好记录的注册志愿者,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正面效应不可小觑。厚待志愿者,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,这既是对志愿者精神的一种鼓励,也是引导社会公众崇尚志愿精神的具体举措。用优先录用和聘用志愿者这种激励机制,让志愿者能成为“香饽饽”,能够对全社会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,唤起公众对志愿者精神的认同感,让更多人积极投身到志愿者的队伍中来。 

  从这个意义上说,优先录用志愿者,不仅仅是对志愿者精神的一种激励,还是对社会文明道德行为的一种宣示和引导,对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意义非凡。(川河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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